“劳务派遣”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仔细讲讲,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劳务派遣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解答。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7、协助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配合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8、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9、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4、依法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被退回的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向其支付报酬。
5、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9、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10、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要区分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用工单位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如果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则计入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支出,且计入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第二条: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